为深入贯彻落实国际公约、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,进一步强化海上作业的履约合规及安全环保管理,切实防控运营风险,10月24日,集团正式推出一项创新管理举措——由履约合规中心与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合签发任命,在运输船报务员中正式设立“海上履约合规及安全监督官”。
该岗位核心职能涵盖安全与履约符合性检查、可持续监督、生产支持与物资交接监督、渔捞规范化操作专项检查、报告与记录、现场督导等多个方面。通过推动监督关口前移,利用海上转载作业的窗口期,实现对渔船安全、合规及标准化操作的即时、现场监督。
一项创新 激活海上监管“神经末梢”
远洋作业线长面广,传统依赖岸基的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的时空滞后性。“海上监督官”制度作为现有精细化管理体系的重要补充与强化,将专职监督力量直接部署于作业一线,赋予运输船报务员全新的监督职能,使其在海上转载期间实现对渔船状况的“就近检查、即时反馈”,显著提升了风险预警和现场干预能力。
权威赋能 打造移动“安全前哨”
“海上监督官”被授予明确的现场监督权限。其职责不再仅限于传统的通信职能,而是扩展至依据集团最新管理要求,对渔船的总体安全状况、履约合规表现及关键生产环节开展专业化监督。针对发现的隐患与不合规行为,“海上监督官”作为移动的“安全前哨”,有权要求立即整改,并可通过独立渠道直接向安委会与履约合规中心报告,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与权威性。
该制度是集团实施《船队国际履约能力三年提升计划》的又一重要举措,有力推动集团精细化管理向业务前端延伸。通过设立专职监督岗位,强化一线监督职能,集团进一步提升了一线作业管理的精准性与及时性,增强了海上运营过程的管控能力,致力于构建更高效、更安全、更环保的海上运营体系,为集团实现可持续、高质量发展筑牢海上防线。

